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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征求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控制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总体部署,结合《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在公开征求意见,请有意见的单位或公众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4日。

联系人:邱工

联系电话:85516387

电子邮箱: 591258930@qq.com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  编:51063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总体部署以及《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项目

自2018年6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1.自2018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区域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环评项目,继续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

2.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序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2012

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7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8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9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