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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1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提升行动方案

近日,河南省发布2021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提升行动方案,文件里规定:大力提升有组织排放治理水平。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生态环境局督促相关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可靠的环保治理技术,鼓励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器、高效滤筒除尘器等除尘设施;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烟气脱硝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除采用浓缩+焚烧(催化燃烧)工艺外,禁止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喷淋吸附等治理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并做好活性炭购买、更换、废活性炭暂存转运记录。普遍采用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的园区应当建设统一的脱附、再生处理中心,涂装类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以下是行动方案全文。

河北威美环保设计制作的黄磷淬渣水汽湿式静电除尘器项目实现达标排放

河北威美环保设计制作的黄磷淬渣水汽湿式静电除尘器项目实现达标排放

河南省2021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提升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推动全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深入排查整治工业企业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机制制度,提升在线监测监控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提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二、实施范围

达标提升行动重点选取产排污量大的火电(含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钢铁冶炼、焦化、水泥(含独立粉磨站)、耐火材料、玻璃(指含有玻璃熔窑的企业)、铸造、碳素(包含石墨)、铝工业(指氧化铝和电解铝企业)、砖瓦、石灰、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印刷、农药、制药、无机化学制造等行业以及涉及工业涂装、工业窑炉、锅炉的工业企业,通过重点带动一般,推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三、工作目标

(一)有组织排放。钢铁、水泥、火电、焦化、铝工业、黄金冶炼、印刷企业及涉及工业涂装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实现河南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玻璃、耐火材料、铸造、陶瓷、碳素、石灰等行业全面实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制药企业,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生产企业,无机化学制造企业,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实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要求(有特别限值的应执行特别限值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措施要求,针对原料运输、贮存、装卸、混合、转运、加装、工艺过程、产品出料、包装等各个生产环节,持续做好全流程控制、收集、净化处理工作,完善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生产过程收尘到位,物料运输抑尘到位,厂区道路除尘到位,裸露土地绿化到位,无组织排放监控到位;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及燃料全部密闭);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企业自查、属地抽查”的方式,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用电量监管等情况,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问题清单,实施台账管理,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立行立改,主动实施达标整改。

(二)大力提升有组织排放治理水平。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生态环境局督促相关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可靠的环保治理技术,鼓励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器、高效滤筒除尘器等除尘设施;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烟气脱硝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除采用浓缩+焚烧(催化燃烧)工艺外,禁止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喷淋吸附等治理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并做好活性炭购买、更换、废活性炭暂存转运记录。普遍采用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的园区应当建设统一的脱附、再生处理中心,涂装类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

(三)强力推进无组织排放治理效果。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督促相关企业认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建立无组织排放问题清单,加强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提高废气集气效率。

(四)认真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排污单位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依法打击、公开曝光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倒逼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落实“谁核发、谁监管”原则,统筹做好发证和执法监管工作,确保实现固定污染源持证排污动态全覆盖。

(五)加强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与管理。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20〕14号)要求,对照本次梳理的污染源排放清单,做好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查漏补缺工作,督促指导采用氨法脱硫、氨法脱硝的企业废气排放口安装氨气自动监控设施,对各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分表记电,做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动态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严厉打击企业数据造假行为,对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实施参与篡改、伪造数据或者干扰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与联合惩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建立环境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存在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通过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一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移送一批性质恶劣、涉嫌环境犯罪的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取缔关闭一批环保问题严重、整改无望以及达标能力差的企业;严管一批没有安装在线监控、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从严从重查处超标排污行为。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取消绩效分级申报资格、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七)加快企业问题整改。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持证排污、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建立整改台账,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规定期限内仍不达标的以及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及民生无法关停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实行销号处理,彻底解决问题,并将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推进企业和执法信息公开。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企业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当地主要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同时,以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环境执法信息。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细化并落实达标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深入动员部署,推进工作落实。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省厅。

(二)排查核验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集中对企业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验,严查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问题,确定停产治理和限期整改企业名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超标排污企业。2021年5月31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问题清单汇总表》(附件1)报送省厅。

(三)整改提升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指导、专家会诊,并结合企业服务日活动等多种方式,指导、帮扶企业积极进行整改提升,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及时、准确。2021年7月31日前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次达标提升行动及企业整改情况行进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与超标排放企业整改情况台账(附件2)报送省厅。省厅结合环境管理要求,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基本义务和底线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工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提升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化提升要求,细化任务清单,厘清工作责任,研究推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污染物达标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按期完成达标提升任务。同时,督促企业严把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任务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大气环境管理部门会同环评管理部门科明确本次提升行动涉及的企业清单,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问题企业帮扶、指导、整改工作;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做好本次提升行动动员部署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排查核验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对照本次提升行动涉及企业清单,做好辖区内企业监测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比对管理工作;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做好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四)加强督导帮扶。各地要加强服务意识,为企业达标提升工作提供指导帮扶,并监督企业将有关事项载入排污许可证中。充分宣传绩效分级政策,引导企业从工艺、装备、产品、污染治理设施等全过程提升改造,积极创建A、B级企业逐步消除D级企业。鼓励行业协会和科研技术单位指导企业开展达标提升和监测评估工作,共同推动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严格工作调度。省厅将各地填报的存在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台账导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任务调度平台,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并根据企业整改进度,及时更新任务调度平台相关信息。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本次达标提升行动,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举报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不敢超标排污、不能超标排污、不想超标排污的社会风气,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源全面长期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