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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超低排放政策:排放达标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

关于印发《山西省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工信办字〔2018〕7号

各市经信委、环保局:

现将《山西省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意见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8日

在此通知中第三项中,对于错峰生产原则有如下界定:

三、错峰原则

各市根据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不高于错峰生产前的原则,对钢铁、焦化、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分类管理,并将要求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制定“一市一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错峰生产方案,并将要求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做到可操作、可核查、可考核,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

(一)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年度或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纳入错峰生产范围,实施停产整治。

(二)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为准),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具体限产比例由各市自主确定,原则上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近郊区的限制类项目要加大限产例。

(三)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供气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各市核定*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谎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四)对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各行业具体标准为:

钢铁行业: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即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完成钢渣处理设施密闭治理,烧结机尾区域无可见烟尘。完成高炉出铁场密闭改造,炼钢车间配备屋顶罩。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运输的。

焦化行业: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区的。

铸造行业: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

建材行业: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

有色行业: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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