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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制定下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月17日,石家庄市制定下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32条治污硬措施一一明确。

1、明年年底前石钢完成整体搬迁

今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压减52万吨炼铁产能计划任务。加快石钢新厂区建设步伐,年底前新厂区开工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

三年内,将目前的3830万吨水泥产能,再压减1000万吨以上。启动曲寨水泥和鼎鑫金隅水泥的搬迁计划。

2、10月底前基本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取缔。

其中,重点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

10月底前基本完成取缔工作,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

3、完成4家企业搬迁任务

加快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完成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的搬迁任务。

4、推进8个污染行业去产能

全市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钙镁、铸造、石材加工8个行业的1834家工业企业,凡不符合石家庄市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产业政策和*新环保排放要求的,要加快退出。2017年,除水泥、钢铁行业外,各关停20%以上。

5、主城区全面实现无煤化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工作。2017年,主城区全面实现无煤化。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和正定县,2017年采暖季前,全部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在其他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基本实现全市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6、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7、今年压减燃煤300万吨以上

2017年底前,计划压减燃煤300万吨以上。中心城区完成石家庄热电公司九期燃气机组建设,实现1400万平方米供暖替代。

11月15日前,关停新华热电公司,由西柏坡电厂余热利用项目实现1900万平方米供暖热源替代;10月底前,完成石钢公司420万平方米供暖热源替代。

2017年,所有县城建成区能集中供热的,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范围,必须使用气代煤、电代煤,彻底杜绝居民散煤取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8、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煤炭质量控制要求。执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9、钢铁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9月1日起,所有钢铁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所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底前新增70家重点源自动监控企业;加快退出的8个污染排放行业规上企业,全部纳入自动监控。

10、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合法工作。

1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6月底前,淘汰从事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中的小散违法企业及落后工艺。

8月底前,全面推广汽车制造业底漆、中涂、色漆环节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

12、开展焦化行业污染整治

焦炭生产企业全部列入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配套干熄焦装置及污水深度处理工艺,焦炭生产企业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开展焦化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水平。

13、770家企业将实施错峰生产

全市水泥、铸造(不含电炉)、化工、医药、农药等行业770家企业,将分类实施错峰生产、停产限产。

坚持“一企一策”原则,每家企业都要根据行业和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错峰生产操作方案。

14、火电企业继续“以热定电”

加大火电、钢铁企业限产力度。继续实施火电企业以热定电措施,*大限度减少火电企业发电量。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上。

15、主要路口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

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6月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9月底前,全市主要路口安装10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16、营运车辆加装车载诊断系统

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营运车辆全部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

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6月底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

17、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汽柴油

6月底前,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9月底前,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质量标准并轨,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18、施工机械要加装尾气净化装置

加强以柴油为动力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全部加装尾气净化治理装置。

19、统一标准治理扬尘污染

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各县(市)、区要与主城区统一标准,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街道保洁网格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

20、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

严控建筑扬尘。严格落实“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6月底前,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21、渣土车全部安装密闭装置

严格渣土车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出,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22、主城区实施“以克论净”

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市主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继续实施“以克论净”。全面开展出入市口及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扬尘综合整治。

23、砂场控制在26家以内

全面整治露天矿山、砂场。2017年底前,关闭20家矿山,今冬明春完成92家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复绿工作,砂场控制在26家以内。按照“三不留一毁闭”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24、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全面落实禁烧要求。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25、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26、今年人工造林40万亩

做好绿化造林工作。突出抓好“一山二环三河”绿化及绿色廊道、太行山绿化、农村绿化,适度发展经济林。年底前,完成人工造林40万亩,封山育林30万亩。

27、增加绿地1000万平方米以上

抓好园林绿化。进一步发挥园林绿化净化空气、吸滞粉尘的重要作用。年底前,增加绿地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

28、环保网格全覆盖

进一步细化环保监管网格,建立“定格、定岗、定点、定人”的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无盲区,网格全覆盖。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采取暗查、抽查方式,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公布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29、 严格执行驻厂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环保大数据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气环境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环境执法、信息公开等平台,严格实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严防各类偷排和超标排放的现象发生。

严格执行专人驻厂监管机制,对每一个重点污染源,都要实行“一源一档”,严防各类偷排和超标排放。

30、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每月调度“小散乱污”企业和小锅炉整治工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行动,公布一批不达标企业名单,依法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31、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

完善空气质量及预报预警会商机制,提高整体预报预警水平。

32、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应急联动。8月底前,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